使用童工致伤残 广告公司赔巨款
2015-06-09 16:06:56
2012年10月,经人介绍,未满16周岁的范某进入瑞丽某广告公司工作。同年12月,范某在工作中发生触电事故,随即被送往瑞丽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转入德宏州人民医院。范某经右上肢坏死肩关节离段解脱术、右下肢坏死大腿中段截肢术等手术后,于2013年2月底出院,德宏州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并提出医嘱,载明范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需求。2013年4月,云南某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范某适配辅助器具类型、价格、使用年限进行鉴定,并安装了假肢。
2013年10月,经德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范某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序为部份护理依赖等级。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范某向瑞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范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瑞丽法院提起诉讼。
经瑞丽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案系童工因工致残后就赔偿数额与非法用工单位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款规定判决广告公司给予范某一次性赔偿1943703.97元。
当事双方对范某系童工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的事实无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童工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人社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一次性赔偿金与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适用就高原则并一次性支付。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共计赔付457153.71元,《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付1943703.97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经被告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童工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也难以胜任成年人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其基本信息,严格把关,加强用工管理,以免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