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法院审结一起涉外民事纠纷
2015-06-09 16:11:59
近日,瑞丽法院审结一起涉外身体权纠纷,判决雇主及货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原告孙某受雇于被告杨某从事货物运输。2014年2月22日中午,原告孙某受被告杨某的指派到缅甸木姐将被告貌某的压缩打包棉花运输至瑞丽。原告孙某在缅甸木姐货场排队等待装车过程中下车行走至一辆等待卸货的货车旁,被高空坠落的重物砸伤并昏迷。经鉴定,原告孙某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12000元。经查,事发当天,货场内仅有4辆货车,车上货物压缩棉花均属于被告貌某所有和管理,原告孙某受伤位置在卸棉花车旁,当时车上的压缩棉花包已解开绳索,但无人卸货。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及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境外,但被告杨某及原告孙某均是中国公民,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被告貌某作为货物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疏于对货物的管理造成货物坠落致人损伤,因此货主貌某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孙某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貌某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貌某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赔偿后享有权向貌某的追偿。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