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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签收却成被告 其中风险不容忽视

2015-10-09 09:24:02

       代签快递、代收货物的事情十分常见,但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3月16日,瑞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代收货物而被追要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的第二被告金某替第一被告张某某签收了一批货物,最终被判与张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情缘起于2013年1月,金某将自己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发包给张某某的施工队。张某某因装修需要到原告建材店订下总货款76664元的货物,当日张某某支付了订金1万元,同时约定待货物备齐后送至金某公司。2013年10月17日,原告如约送货,但因张某某不在现场,金某便代收货物并在收货清单上签署“数量属实”字样及本人姓名。后因张某某迟迟未支付货物尾款66000余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金某亦被追加为被告。
    金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办公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张某某施工队,张某某找谁施工、购买材料等事宜与自己无关。2013年10月17日的收货清单上答辩人签署的“数量属实”,只是对门、窗、楼梯实际数量的证明,和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无关。据此,金某不认可实际提货,并认为本案与其并无关联。但金某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被告张某某、金某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2013年1月5日的订货单及2013年10月17日的收货单在案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某某、金某应共同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金某对于自己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瑞丽市某建材店货款人民币66664元。
    法官提醒,物流、快递等不是不能让他人代签,而是要有收件人本人的授权才行。如果签收人不在,委托其他人代为签收,应该与签收人联系确认后再进行,且需代签人出示有效证件并保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以免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