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儿童在商场儿童娱乐区玩耍受伤,该谁负责

2017-11-22 15:22:47

如今,室内游乐场已成为众多商场、超市等大中型消费场所的标配。但小孩玩耍过程中,难免磕磕碰碰,如不慎受伤,商场是否要担责?瑞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娱乐场所玩耍不慎骨折的民事案件。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2.08元。

【案情】被告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预包装食品、儿童乐园服务等。原告小南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购买30元门票后进入被告经营的儿童娱乐场所内玩耍,其法定代理人在娱乐场所外等候,未进入陪护。原告在玩耍过程中,因与玩伴戏耍不慎在跳床入口处从楼梯上摔下致使其右臂开创性骨折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门票,与被告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儿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未成年儿童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进园游玩的儿童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儿童娱乐场所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也未能证明在儿童玩耍的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看护,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满6岁,其监护人未进入娱乐场所随同看护,且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也并非娱乐场所的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评析】孩子进入儿童乐园游玩时,该儿童乐园的负责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孩子玩耍受伤,商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的义务,所以孩子受伤,监护人也有看管不当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主要看儿童乐园是否收费,而是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