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属走私毒品
2015-10-09 09:21:40
近日,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便道至缅甸大掌购买毒品后返回中国,行驶至瑞丽市贺哈寨子非法出入境便道中国一侧时被屯洪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拦下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0克。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并不是用于贩卖,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由于瑞丽市地处中国与缅甸的交界处,国境线绵长,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边民往来较频繁,边民偷越国边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常有吸毒人员通过非法出入境便道进入缅甸购买毒品,带回来或者自己吸食或者用于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目的是用于贩卖,只要携带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无论是用于自己吸食、或是用于贩卖,都是走私毒品。基于此,对于被告人认为其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因而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