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财不成反获刑 出入国境须办证
2016-11-18 09:52:24
由于瑞丽特殊的地理、人文因素,边民未经办证出入中缅边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打起了谋财的主意,私自组织来瑞丽旅游的外地游客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观光,此举既影响了本地旅游市场,破坏了瑞丽旅游形象,更严重破坏了我国对国境的管理秩序,在国际上对我国造成不良影响。
2015年8月4日,王某等外地游客抵达瑞丽并入住酒店。随后王某等人通过摆放在酒店的旅游宣传单与被告人景某等人取得联系,咨询前往缅甸游玩一事。双方最终约定于次日由景某等人组织王某等人前往缅甸游玩。8月5日早上,王某等21名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游客先由景某分别接至瑞丽市泰美好酒店停车场,又由被告人岳某、龙某组织着分别乘坐其二人事先联系好的两辆微型车到瑞丽市团结村委会金坎渡口处,再由被告人祁某带领着坐船从瑞丽江偷越国境到缅甸木姐、南坎游玩。当日16时许,祁某及王某等人从缅甸返程至金坎渡口时被查获。
瑞丽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景某、祁某、岳某、龙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共同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岳某、龙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二人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景某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逃避办证程序,无视我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已经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究其原因,一方面,与瑞丽市特有的地理位置有不可分割的关联。瑞丽市地处边境,边民往来贸易较为频繁,历史传承两国边民友好往来,互易频繁,对于出入边境,并无办证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作为边境口岸,边民在互易往来中,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对于边境维权、遵守管理秩序等法律意识观念不够。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景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当受到我国刑事处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对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组织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游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