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民事纠纷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罪证被驳回

2017-10-17 16:52:41

         近日,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何某对刘某侵占罪的指控被裁定驳回。
        经营木材生意的何某与经营木材加的刘某口头达成约定,何某将自己的30根花梨木树根交付刘某进行加工。委托加工期间,何某认为刘某有侵占自己花梨木树根的行为,遂以侵占罪向瑞丽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在签订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且刑事自诉缺乏相应罪证,裁定驳回了自诉人何某的起诉。
        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又是绝对的亲告罪,即只能由财产被侵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构成侵占罪,依法应由被害人提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将非法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等的证明依据。本案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上述犯罪构成,遂裁定驳回。